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和教育部、国家语委、河南省语委有关文件精神,保证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
第二条 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、相关处室负责人、各院(系、部、中心)负责人构成。
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,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;成员由党政办公室、宣传部、教务处、人事处、财务处、校工会、学生处、团委、图书馆、后勤处、各院(系、部、中心)负责人担任。
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(简称“语委办”),办公室设在教务处,设专职人员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
第五条 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等法律法规,认真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;编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;审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章制度;审议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;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组织普通话培训、测试工作;监督检查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情况,促进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、标准化和制度化;组织参加各级语言文字活动;负责与省、市语委联系及对外协调工作;完成上级语委及学校委托的工作。
第四章 委员的分工和义务
第六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,带领本单位(部门)落实语委工作计划。
具体分工如下:
语委办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;负责组织师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系列工作;负责组织经典诵读活动和规范汉字书写比赛活动;负责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培训与督查;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;协调处理语委日常工作。
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公务文书、公务活动、校内各种招牌、广告、海报、横幅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话情况的检查与落实。
宣传部、学报编辑部、图书馆负责学校各种媒体、院报、学报及印刷物、出版物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;负责宣传橱窗内容的规范;负责日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。
人事处负责教师的普通话持证上岗工作,将普通话纳入年度考核、评职、评先、评优等工作。
财务处负责收取和上报师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用,并保证必要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。
校工会、学生处、团委负责组织“推普宣传周”活动;负责将普通话达标列入《学生行为规范》《学生守则》等规章制度;负责学生社团及其出版物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。
后勤处负责校园语言文字固定标牌的安装与维护。
各院(系、部、中心)负责开展各项推普活动,负责本单位学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检查和落实。
第七条 各单位、各部门对本单位、本部门教职工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和学校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。
第八条 委员有对本章程提出修改的建议权。
第五章 其 他
第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条 本章程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