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,设置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,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,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,监控专业教学质量,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。学校决定成立各专业类建设指导委员会。
第二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各院系,由学校聘任和管理,隶属于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,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、指导、咨询和服务工作。
第三条 根据学校专业现状,现阶段设置机械设计与制造类、机电与自动化类、城乡建设类、测绘与空间信息类、计算机与电子信息类、工商管理类、财务管理类、汽车制造与服务类、环境工程类、商务外语类和通用航空类等十一个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院系推荐,教务处审核,分管校长审批,校长颁发聘书。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聘连任。
第五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10~14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、工程技术人员(或经济师、会计师等)、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我校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组成。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1~2名,秘书1名,委员7~10名。应尽可能吸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、行业协会代表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参加。校外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,秘书由本校人员担任,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,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,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。
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:热心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,工作认真负责,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、管理及技术工作,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。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,且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七条 组织专业建设、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,提出人才培养目标、人才培养模式、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、意见和发展规划。
第八条 为制订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、编制专业核心课程课程标准、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、建议。
第九条 指导、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,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技术骨干、能工巧匠到学校讲课,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。
第十条 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一条 加强同行业、企业的联系,推进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完善校企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。
第十二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。
第十三条 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,并探讨解决方案。
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,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,主任委员主持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。
第十六条 在主任委员主持下,全体委员共同制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,报教务处备案,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。
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,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。
第十八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如下档案材料:
1.指导委员会委员档案;
2.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;
3.活动记录;
4.主要成果记录;
5.其他相关材料。
第五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
第十九条 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相关校企合作活动,合作开发项目,优先挑选毕业生。
第二十条 可利用我校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,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培训。
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绩,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。